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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来源: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9/29 16:20:02
概述: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5年,建筑施工企业将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变,新税制下不仅不能减轻施工企业的税负,反而有大幅度提升的可能。鉴于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对待新税制改革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冲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一个工程项目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施工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4、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对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目前,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子公司资质较低,竞争力不强。投标承揽主要由母公司负责,中标后再由各工程子公司参建施工。“营改增”对于这种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营改增”前,每月末由母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参建子公司项目部进行验工计价,并由母公司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费。但“营改增”后,母公司与各子公司,都必须按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取得的收入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母公司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参建子公司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在母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业主和母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施工企业应对这种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参建子公司由独立核算变为参建子公司不独立核算,只负责参建施工,最后共享利润。
2、提升企业管理和内控水平
按照“营改增”对建筑业确定的税率,在施工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形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施工企业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特别是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企业要坚决杜绝,如果任其发展,以后危害会更大。在劳务合同签订过程当中,要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签订的主体,企业的名称要规范统一,杜绝以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等不具有法人实体的单位签订合同。
3、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
一个工程项目,材料成本所占的比例一般为60%左右。“营改增”前,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税率较低的企业作为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的对象。“营改增”后,企业要转变观念,注重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通过价格对比、质量对比,优中选优,并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分包合同、外租设备、机械采购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4、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相比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施工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筹划方案。例如集团公司对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重新进行战略布局,撤销、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而减轻母公司和子公司纳税的工作量,降低母公司整体税负。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材料,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虽然不方便抵扣,但价格很便宜。还有大型固定资产租赁与采购之间选择的筹划、运输费用的筹划等。
5、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能够准确地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例如,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再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要列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无法得到抵扣;同时,经业主批复计价的工程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另外会计人员在增值税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上也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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